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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13:05:55 来源: 作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发无为市鹏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无为市鹏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你公司拟使用2台工业辐照加速器(型号:AB3.0、AB2.5,均属Ⅱ类射线装置),两台射线装置原属于芜湖鼎汉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通过资产收购取得两台射线装置及其配套机房、防护设施和监测仪器的产权与使用权。
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你公司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
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公司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考核或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定期查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四、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五、我厅委托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和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你公司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